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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周末】全球气候治理终于看到新曙光

2016-04-27 来源:人员机构 作者:党委宣传部  图片:

 
    巴黎协定要求各方今后4年内重新评估各自的减排目标,以便适时作出调整。协定希望,各个国家和地区能够在可再生能源更廉价、更有效的前提下加大减排力度。

    作者:法治周末特约撰稿 姜姝

    4月22日,《巴黎协定》在纽约联合国总部开放签署。令人称赏的是,在开放签署首日就有175个国家签署了这一协定,创下国际协定开放首日签署国家数量最多的记录。

    对于这份富于“承前启后、继往开来”意义的全球性气候协定的签署,国际社会给出积极评价,认为主要大国在协定签署及应对气候变化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为协定的早日生效注入强大动力。

    “全球公域”之共同认知

    《巴黎协定》的出台与正式签署远比之前的《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和《京都议定书》更加提振信心。2015年12月12日,联合国气候变化大会经过两周谈判,在巴黎最终达成一项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巴黎协定》,标志着全球气候新秩序的起点,并为2020年后全球应对气候变化行动作出安排。如果说,之前的全球气候变化协议是建立在共同利益的基础之上,那么《巴黎协定》的签署动力,则来自于更为坚实和强大的共同认知。

    今年2月17日,在位于美国纽约的联合国总部,联合国秘书长潘基文说,他已向各国发出了参加《巴黎协定》高级别签署仪式的邀请。经过各方努力,尤其是在全球气候变化已经逐渐成为“重大问题”而非仅仅是“一般现象”的时候,各国能够充分认识到通力合作、共商大计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这也是主要国家进行某种程度的让步和妥协的民意基础。

    众所周知,自2009年的哥本哈根气候变化大会之后,全球气候治理在实质上进入了某个“拐点”,其中的一大症结就是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就“共同而有区别责任”的不同认知。而此次的《巴黎协定》的内容和方案,能够在较好程度上增强全球应对气候变化阵营的凝聚力。

    《巴黎协定》的长远目标是确保全球平均气温较工业化前水平升高控制在2摄氏度之内,并为把升温控制在1.5摄氏度之内“付出努力”。为实现该协定的长远目标,各方同意每隔5年重新设定各自的减排目标。这一目标的预设,体现出了“可衡量、可检测、可操作”标准的重要进步。

    具体而言,协定要求各方今后4年内重新评估各自的减排目标,以便适时作出调整。协定希望,各个国家和地区能够在可再生能源更廉价、更有效的前提下加大减排力度。协定要求缔约方汇报各自的温室气体排放情况以及减排进展,但赋予发展中国家适度“弹性”。

    对于发达国家而言,协定规定了绝对值要求。协定要求发达国家继续向发展中国家提供资金援助,从而帮助后者减少碳排放以及适应气候变化。该协定也鼓励其他国家在自愿基础上提供援助。

    同时,鉴于发展中国家的减排能力仍在不断发展中,协定“鼓励”发展中国家根据自身情况变化尽可能做到这一点。在此之前,发展中国家应在发展经济过程中控制碳排放增长。这些标准和要求很显然迎和了当前全球气候治理的正确方向和发展趋势。

    中国贡献获得赞扬

    联合国秘书长潘基文在签署仪式闭幕式上说,他对一些国家宣布将在2016年内批准该协定感到高兴,并且鼓励各国尽快依据其法律程序,推动协定早日生效。《巴黎协定》的生效前提是至少55个缔约方批准加入,且其温室气体排放量占全球总量的比例至少约55%。国际舆论普遍表示,协定为2020年后全球合作应对气候变化指明了方向和目标,传递了全球向绿色低碳经济转型的信号,具有里程碑意义,其正式生效前景明朗。

    “巴黎精神仍在,联合国历史上从未有哪个协议能被如此多的国家如此快速地签署。”德国联邦环境部长亨德里克斯说,这表明全球均已意识到雄心勃勃的气候保护目标有多么重要,现在就看如何尽快地落实这项协议。

    巴黎气候变化大会东道主法国总统奥朗德呼吁各方将各自的“宣言”转化为行动,并敦促各方加速前进,尽可能在各自承诺基础上追求更高目标。法国生态、可持续发展和能源部部长罗雅尔则指出,协定在全欧盟范围内的批准可能会“稍微复杂一些”,要实现这一目标,欧盟委员会还需要继续对各个成员国做许多工作。

    《巴黎协定》秘书处执行秘书菲格雷斯认为,已有强烈信号表明,《巴黎协定》生效的时间将早于2020年。日本《产经新闻》对《巴黎协定》生效前景非常乐观,认为温室气体排放大国美国和中国都表示将于今年内批准加入协定,因此协定的生效基本上说是肯定的。

    联合国秘书长潘基文特别指出,中美和中法联合声明为巴黎大会的成功,发挥了历史性和基础性作用,中国“充分展现负责任大国担当,为应对气候变化全球合作起到重要引领作用”。

    会前,中国分别与美国、欧盟、法国、印度和巴西等国家签署了应对气候变化联合声明,在会议成果形式、坚持框架公约反对另起炉灶、坚持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并灵活表述、捍卫发展中国家权益、坚持明确发达国家资金支持路线图等方面作出了创造性的贡献。

    美国布鲁金斯学会高级研究员、美国总统奥巴马前亚洲事务首席顾问巴德表示,中国为其他发展中国家树立了榜样,“中国(应对气候变化)的贡献令人印象深刻。”他认为,中美两国今后在气候领域的合作也非常重要。

    “气候治理”之互惠互信

    《巴黎协定》的最终达成,也为全球治理新模式提供了一个成功范例。与2009年哥本哈根气候大会高调后的沉寂相较,《巴黎协定》显得更加注重互惠互信。在气候治理成为全球治理热门议题之后,再加上诸多国家的不吝捧场,似乎又将推进人类的“气候治理”博弈进入一个新的阶段。

    在2015年巴黎气候变化大会上,各国就关键议题唇枪舌战,各执一词。气候治理既是一种现实政治,一种基于世界低碳经济竞争和气候变化立场交锋的客观表述;也是一种理性政治,一种权量气候环境中减排成本和减排收益的利益判断。

    关键在于,如何就现实政治和理性政治的诸多议题达成互惠互信。尤其是,当气候问题与政治、经济、贸易、能源等议题紧密结合的时候,能够成为“影响国家利益和国家权力,左右国家间关键议题的有力武器”。

    英国社会学者吉登斯认为,事实上,气候治理正从典型的全球性环境问题,演变成一个涉及气候科学、国际政治、世界经济、国际贸易和环境法的复杂议题,也正成为国际关系的一个热点。
   
    气候变化问题是一类公共问题,解决的最终方案呼唤全球治理。主权国家是最核心的利益相关者,而联合国等国际组织、媒体、环境非政府组织、研究机构及企业等也积极参与谈判,通过组织、游说和宣传,对谈判之过程和结果产生影响。

    气候治理的性质决定解决方案需要不是单边而是多边的联合行动,不是单方面的个体决策而是更多建立在合作基础上的全球公共政策和规划。

    就一般意义而言,影响气候治理功效的重要因素主要包括:国内民众的压力以及各国政府的重视;国际层面的气候谈判;主权国家政府应对气候变化领域的政策措施;对于极端天气情况的体验;气候变化领域的科学研究;对气候变化不作为带来的社会经济损失。这些动因在实践中往往相互关联,共同促进气候变化应对者制定和执行气候变化政策。

    《巴黎协定》的诸多“增进”因素既在经济互惠中汲取了养分,又需大大拓展政治层面的相互信任和共同认知,包括:气候变化常识的普及、政治意愿、各个相关政府部门之间的良好协调和气候变化政策与其他领域政策的良性融合等。据此观之,气候治理当然是一个博弈的过程,更是一个呈现大国气度与远见的最佳窗口。气候治理不易,但曙光在前。

    (作者系南京农业大学政治学院讲师、国际关系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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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柯小岚 许天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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