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社会科学网讯 2012年底,江苏省工商登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总数达57566家,工商登记的合作社成员总数达1213.23万户。日前,由南京农业大学经济管理学院教授应瑞瑶等负责的该校人文社科重大项目——江苏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报告(2013)出炉,报告数据显示。
报告显示, 57566家合作社中,按狭义口径统计的农民专业合作社53333家,占92.64%;农地股份合作社2703家,占4.70%;农村社区股份合作社1530家,占2.66%。工商登记的合作社成员总数1213.23万户,其中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总数为1020.69万户。
报告还指出,2013年4月,江苏省农委公布了2013年列入优先支持名录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全省进入2013年名录的合作社总数为16625家。以2012年底工商登记的农民合作社总数57566家为基数,进入名录的合作社比例为28.88%。
课题组还对江苏13个省辖市48个行政村进行了入户问卷调查,获得有效样本1925个。调查显示,江苏省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户参与率与工商登记农户入社比例有很大差距,存在农户“被参加”合作社现象。调查数据显示加入合作社的占22.3%,而工商登记的专业合作社成员数(1020.69万户)与全省乡村户数(1444.65万户)之比达70.65%。相比较,两者之间农户入社比例差距很大。同时,合作社在促进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化水平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服务功能和质量有待提高。合作社社员与基层官员对合作社作用毁誉不一,亟需规范合作社运作,强化合作社质量建设。
应瑞瑶表示,关于问题出现的原因主要有四个方面:第一,上级政府对合作社发展指标的考核导致基层政府片面追求合作社及成员的数量型增长;第二,过于宽松的登记条件和要求为合作社数量型增长提供了便利条件;第三,合作社财政扶持政策实施过程监督管理不到位助长了“机会主义”行为的发生;第四,一些地方基层合作社指导部门重数量增长轻服务质量的提升,且与农技推广服务相分离,影响了合作社服务能力的全面提高。
为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持续健康发展,报告提出了如下对策建议:首先,应正确评价合作社的作用,继续重视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22.3%的“实际参与率”,仍然高于全国平均18.6%的“统计参与率”,应正确对待农民的合作需求差异,客观认识合作社的“合作层次”,坚决反对合作社“虚无主义”的观点。第二,应当取消针对合作社发展的政绩考核指标,弱化基层政府推动合作社数量型增长的动机。第三,完善和规范合作社工商登记制度,调整登记程序,为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运行创造基础条件。第四,实行农民专业合作社基本信息年度“报备制度”,并把年度信息登记作为进入“合作社名录”的必要条件。第五,出台相关“细则”,进一步加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规范化建设,对“四无”农民专业合作社要予以特别标注。最后,农业技术推广部门应依托农民专业合作社,促进公益性农技推广服务机构服务能力和效果的提升。
原文链接:http://www.cssn.cn/dybg/gqdy_jj/201403/t20140303_1008583.shtml
报告显示, 57566家合作社中,按狭义口径统计的农民专业合作社53333家,占92.64%;农地股份合作社2703家,占4.70%;农村社区股份合作社1530家,占2.66%。工商登记的合作社成员总数1213.23万户,其中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总数为1020.69万户。
报告还指出,2013年4月,江苏省农委公布了2013年列入优先支持名录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全省进入2013年名录的合作社总数为16625家。以2012年底工商登记的农民合作社总数57566家为基数,进入名录的合作社比例为28.88%。
课题组还对江苏13个省辖市48个行政村进行了入户问卷调查,获得有效样本1925个。调查显示,江苏省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户参与率与工商登记农户入社比例有很大差距,存在农户“被参加”合作社现象。调查数据显示加入合作社的占22.3%,而工商登记的专业合作社成员数(1020.69万户)与全省乡村户数(1444.65万户)之比达70.65%。相比较,两者之间农户入社比例差距很大。同时,合作社在促进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化水平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服务功能和质量有待提高。合作社社员与基层官员对合作社作用毁誉不一,亟需规范合作社运作,强化合作社质量建设。
应瑞瑶表示,关于问题出现的原因主要有四个方面:第一,上级政府对合作社发展指标的考核导致基层政府片面追求合作社及成员的数量型增长;第二,过于宽松的登记条件和要求为合作社数量型增长提供了便利条件;第三,合作社财政扶持政策实施过程监督管理不到位助长了“机会主义”行为的发生;第四,一些地方基层合作社指导部门重数量增长轻服务质量的提升,且与农技推广服务相分离,影响了合作社服务能力的全面提高。
为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持续健康发展,报告提出了如下对策建议:首先,应正确评价合作社的作用,继续重视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22.3%的“实际参与率”,仍然高于全国平均18.6%的“统计参与率”,应正确对待农民的合作需求差异,客观认识合作社的“合作层次”,坚决反对合作社“虚无主义”的观点。第二,应当取消针对合作社发展的政绩考核指标,弱化基层政府推动合作社数量型增长的动机。第三,完善和规范合作社工商登记制度,调整登记程序,为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运行创造基础条件。第四,实行农民专业合作社基本信息年度“报备制度”,并把年度信息登记作为进入“合作社名录”的必要条件。第五,出台相关“细则”,进一步加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规范化建设,对“四无”农民专业合作社要予以特别标注。最后,农业技术推广部门应依托农民专业合作社,促进公益性农技推广服务机构服务能力和效果的提升。
原文链接:http://www.cssn.cn/dybg/gqdy_jj/201403/t20140303_1008583.shtml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