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瘦肉精”的阴云还未散去,近日 “爆炸瓜”又惊现田头,这让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再次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昨日,《江苏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草案)》提交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三审。在审议现场,省人大常委会委员们普遍要求,对违规使用生长调节剂将追究法律责任。
在规范农业投入品经营方面,根据有的委员的建议,草案第十五条修改为“农业投入品经营者对其销售的农业投入品应当提供产品说明和安全使用指导,不得销售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农业投入品。”同时,在草案第十八条中规定:“遵守安全间隔期、休药期等农业投入品使用制度和规范,不得超范围、超剂量使用农业投入品。”并在草案第十九条中,将“收获、屠宰、捕捞未到达安全间隔期、休药期的农产品”列为农产品生产中禁止的行为之一。
有委员还建议,在草案第四十四条中,增加“违规使用生长调节剂的;收获、屠宰、捕捞未达到安全间隔期或者休药期农产品的;在特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生产禁止生产的农产品的;使用危害人体健康的物品对农产品进行清洗、整理、保鲜、包装或者储运等行为,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对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对个人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五千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于最近争议较多的植物生长激素“膨大剂”等问题,省人大常委会委员、省农业科学院院长严少华告诉记者,相关部门还应公布禁止添加到农业产品中的“黑名单”,非法添加剂必须严格管制,销到什么地方必须记录在册进行监管,一旦非法使用,应加以严惩。
省人大常委会委员、南京农业大学农学院作物学实验教学中心主任郭旺珍则认为,现在农产品的常规检测一般只检测微生物、霉变等项目,激素类、抗生素类的项目可能都涉及不到。因此,一些添加剂长期积累带来的问题也应该列入检测中。
在规范农业投入品经营方面,根据有的委员的建议,草案第十五条修改为“农业投入品经营者对其销售的农业投入品应当提供产品说明和安全使用指导,不得销售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农业投入品。”同时,在草案第十八条中规定:“遵守安全间隔期、休药期等农业投入品使用制度和规范,不得超范围、超剂量使用农业投入品。”并在草案第十九条中,将“收获、屠宰、捕捞未到达安全间隔期、休药期的农产品”列为农产品生产中禁止的行为之一。
有委员还建议,在草案第四十四条中,增加“违规使用生长调节剂的;收获、屠宰、捕捞未达到安全间隔期或者休药期农产品的;在特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生产禁止生产的农产品的;使用危害人体健康的物品对农产品进行清洗、整理、保鲜、包装或者储运等行为,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对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对个人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五千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于最近争议较多的植物生长激素“膨大剂”等问题,省人大常委会委员、省农业科学院院长严少华告诉记者,相关部门还应公布禁止添加到农业产品中的“黑名单”,非法添加剂必须严格管制,销到什么地方必须记录在册进行监管,一旦非法使用,应加以严惩。
省人大常委会委员、南京农业大学农学院作物学实验教学中心主任郭旺珍则认为,现在农产品的常规检测一般只检测微生物、霉变等项目,激素类、抗生素类的项目可能都涉及不到。因此,一些添加剂长期积累带来的问题也应该列入检测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