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产经新闻》记者在各地采访过程中发现,由于地方政府的违法征地,当地农民不得不自发组织“护地组织”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有关专家指出,要尽快改革完善征地制度,以刚性制度保障农民合法权益,共享城市化发展成果,增加农村社会的和谐因素。
违法征地逼迫农民自主维权
《中国产经新闻》记者在基层采访时注意到,在东部沿海和中西部,都有类似“护地组织”在活跃着。同时,一些媒体也关注到了“护地小组”现象。这些人或推选上访代表,或成立“护地小组”。有的“护地组织”有“会长”,有的是党员干部成立的“护地党小组”,有些“护地组织”就是从当年的减负组织延续下来的。这些“护地组织”通过家家户户凑钱获得经费来源。较松散的“护地组织”,组织较大规模、长时间上访。较紧密的“护地组织”,能集合相当人数,或与政府争取权益,或与开发商叫板。
有关专家分析认为,“护地组织”的出现说明,因税费改革后逐渐缓解或处于隐性的干群矛盾正被征地问题再次激发。应该尽快改革完善征地制度,以刚性制度保障农民合法权益。
陕西周至县“为失地农民追讨公道暗访监督小组”成立于2004年6月。由于成功举报3起土地违法大案,这个组织引来西安市长安区、未央区及扶风县、泾阳县的失地农民前来“取经”。近年来,该组织已走出陕西,先后到河北、山西、辽宁跨省调查非法征地案件。
媒体记者调查发现,“护地组织”的产生,往往是地方政府不规范的征地行为引发的(如降低补偿标准,擅自扩大征地范围)。由于一些地方政府本身是征地违法主体,出现矛盾后,不但不与农民协商解决,反而强制打压,致使矛盾激化,加速了“护地组织”的形成和发展。
让农民共享改革发展成果
目前,全国失地农民总数有4000多万人。在近三年我国群体性事件中,约有65%与土地征用和房屋拆迁有关,因征地引发的农村群体性事件已成为当前某些地方不稳定的因素。
南京农业大学副校长、中国土地问题研究中心主任曲福田认为,应建立土地征用方案事前公告、听证和审批制度。为了增强征地过程的群众性,对征地方案的确定和补偿费用的分配及使用,必须经2/3以上村民或者村民代表同意。事实上,用于商业开发的征购仅仅用“征地程序合法、征地补偿到位”来约束地方政府的行为,在农民利益巨大失衡面前,征地矛盾难以根本化解。
土地的收成是农民最基本最可靠的收入来源,是家庭生活保障最基本的经济基础,是农民最后一道生活安全保障。可想而知,失去土地对于农民来说意味着什么。
有关专家认为,现有的农村征地补偿标准主要是“买断式”,实行一次性给付。但由于农民长期从事对土地有相当依赖的农业生产,突然失去土地,使相当一部分人处于失业状态。他们的理财能力和投资能力偏弱,即使给得再多也难免坐吃山空。由于存在着制度性障碍,他们既不可能参加养老保险,又不可能享受失业、退休、医疗保障。这部分失地农民将不多的征地补偿花完后,生活就失去了保障。
中国科学院可持续发展战略研究组组长、首席科学家牛文元提出,要建立国家土地补偿制度。无论是国家建设用地或者是市场商业用地,都应按照土地级差原理和市场增值原理,对于农民失去土地进行合理的补偿,让农民的“土地资源”生产力合理地转换为“土地资本”生产力收获利润,从而取消“一次性买断”的非公平交易。
还有专家建议,在各级政府设立“农村集体土地征用监管中心”机构,参与对土地征用范围、土地征用程序、土地征用后续管理、土地补偿与安置费用的分配、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参与情况的监督,及时查处和纠正损害被征地农民利益的行为,从制度层面上和实际效果上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合法利益。
违法征地逼迫农民自主维权
《中国产经新闻》记者在基层采访时注意到,在东部沿海和中西部,都有类似“护地组织”在活跃着。同时,一些媒体也关注到了“护地小组”现象。这些人或推选上访代表,或成立“护地小组”。有的“护地组织”有“会长”,有的是党员干部成立的“护地党小组”,有些“护地组织”就是从当年的减负组织延续下来的。这些“护地组织”通过家家户户凑钱获得经费来源。较松散的“护地组织”,组织较大规模、长时间上访。较紧密的“护地组织”,能集合相当人数,或与政府争取权益,或与开发商叫板。
有关专家分析认为,“护地组织”的出现说明,因税费改革后逐渐缓解或处于隐性的干群矛盾正被征地问题再次激发。应该尽快改革完善征地制度,以刚性制度保障农民合法权益。
陕西周至县“为失地农民追讨公道暗访监督小组”成立于2004年6月。由于成功举报3起土地违法大案,这个组织引来西安市长安区、未央区及扶风县、泾阳县的失地农民前来“取经”。近年来,该组织已走出陕西,先后到河北、山西、辽宁跨省调查非法征地案件。
媒体记者调查发现,“护地组织”的产生,往往是地方政府不规范的征地行为引发的(如降低补偿标准,擅自扩大征地范围)。由于一些地方政府本身是征地违法主体,出现矛盾后,不但不与农民协商解决,反而强制打压,致使矛盾激化,加速了“护地组织”的形成和发展。
让农民共享改革发展成果
目前,全国失地农民总数有4000多万人。在近三年我国群体性事件中,约有65%与土地征用和房屋拆迁有关,因征地引发的农村群体性事件已成为当前某些地方不稳定的因素。
南京农业大学副校长、中国土地问题研究中心主任曲福田认为,应建立土地征用方案事前公告、听证和审批制度。为了增强征地过程的群众性,对征地方案的确定和补偿费用的分配及使用,必须经2/3以上村民或者村民代表同意。事实上,用于商业开发的征购仅仅用“征地程序合法、征地补偿到位”来约束地方政府的行为,在农民利益巨大失衡面前,征地矛盾难以根本化解。
土地的收成是农民最基本最可靠的收入来源,是家庭生活保障最基本的经济基础,是农民最后一道生活安全保障。可想而知,失去土地对于农民来说意味着什么。
有关专家认为,现有的农村征地补偿标准主要是“买断式”,实行一次性给付。但由于农民长期从事对土地有相当依赖的农业生产,突然失去土地,使相当一部分人处于失业状态。他们的理财能力和投资能力偏弱,即使给得再多也难免坐吃山空。由于存在着制度性障碍,他们既不可能参加养老保险,又不可能享受失业、退休、医疗保障。这部分失地农民将不多的征地补偿花完后,生活就失去了保障。
中国科学院可持续发展战略研究组组长、首席科学家牛文元提出,要建立国家土地补偿制度。无论是国家建设用地或者是市场商业用地,都应按照土地级差原理和市场增值原理,对于农民失去土地进行合理的补偿,让农民的“土地资源”生产力合理地转换为“土地资本”生产力收获利润,从而取消“一次性买断”的非公平交易。
还有专家建议,在各级政府设立“农村集体土地征用监管中心”机构,参与对土地征用范围、土地征用程序、土地征用后续管理、土地补偿与安置费用的分配、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参与情况的监督,及时查处和纠正损害被征地农民利益的行为,从制度层面上和实际效果上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合法利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