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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守国家法规 维护学校利益

2006-11-02 来源:人员机构 作者: 图片:

    2006年11月2日南京市海关委托江苏省高校实验室研究会承办,在南京大学知行楼召开在宁高校物资、设备处长以及有关人员会议,专题研究有关“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免征进口税收等问题”,南京市海关关税处、江苏省科委有关负责人到会讲话并听取意见和建议。为了促进科学研究和教育事业的发展,推动科教兴国战略的实施,国家对教学、科学单位有关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实行免征进口税的政策。南京市海关关税处负责人强调,科学研究机构和学校在享受国家优惠政策的同时,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规,规范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免税进口的行为。申报免征进口税的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必须以本单位的科学研究和教学为目的,要直接用于本单位的科学研究和教学,享受国家免税进口的仪器设备异地使用,必须事先向南京市海关申报,经南京市海关核准后方能执行。如科学研究机构和学校违反规定,将免税进口仪器设备擅自转让或者移作他用,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关单位在3年内不得享受本税收(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优惠政策;尚不够追究刑事责任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罚,有关单位在1年内不得享受本税收(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优惠政策。多年来,我校规范执行国家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免征进口税的有关规定,既满足了教学、科研的工作需要,又为学校节省了大量的资金,受到广大教师和上级主管部门的好评。

    随着学校事业的快速发展,进一步强化免税进口仪器设备的管理,已经成为学校优化、规范利用办学资源的重要内容。我们要继续模范遵守国家有关法规,自觉维护学校利益,稳步地把学校的教学、科研事业推向前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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