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我国农村金融市场已经培育出多种类型的小型微型农村金融机构,譬如村镇银行、农村资金互助社和小额贷款公司等,这些小型微型农村金融机构在延伸和“下移”农村金融服务、增加对农村地区小型微型企业的信贷支持等方面成效显著。
但是,笔者调研中发现,这些机构目前均不同程度地面临可贷资金不足和经营能力有限的发展瓶颈,同时,局部地区在试点期间出现了一些金融风险,如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开展账外经营和体外存款、违反贷款利率政策、过度冒险经营倾向等,对县域范围内有限的金融监管力量提出了挑战。在这方面,国际上较为成熟的农村批发金融机构经验,可以为创新农村批发金融机制、促进小型农村金融机构发展提供借鉴和思路。
从世界范围来看,发展中国家的农村金融市场中普遍存在着各种类型的批发金融模式,尤其是在印度和印度尼西亚等国。印度批发金融机制主要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一是资本金支持,成立微型金融发展基金,由该基金对符合其标准的农村微型金融机构提供资本金支持;二是批发贷款支持,向农村微型金融机构提供循环式的批发资金支持,并且规定批发贷款用于对农户或农村小企业的再贷款;三是实施监管,通过对微型金融机构的评估、监督和检查,确保微型金融机构的贷款投向和利率,其评估标准包括微型金融机构的管理能力、信息系统和数据报告体系的质量等,并随机调查接受批发贷款的微型金融机构的客户,检查会计记录的有效性。
印度批发金融机制的成功实践对我国的启示,首先体现为金融监管部门的支持。印度银行业监管机构从资金、法律和技术等方面对批发金融机制的发展提供支持,比如要求将商业银行向农村微型金融机构的批发贷款作为“优先部门贷款”,并规定这类贷款最低的比例,这为批发金融机制的发展提供了宽松的环境。其次,充分挖掘小型微型金融机构的网点和信息优势。尽管1990年之前印度针对农村地区的补贴信贷体系最终失败了,但是农村留下了大量的商业银行分支机构,这是印度农村金融体系的禀赋优势,而设计批发金融机制的出发点正是试图利用现存的正规金融网络增加对农村贷款的覆盖率。
结合我国县域农村金融市场发展状况,笔者认为,创新农村批发金融机制,既可以解决当前小微型农村金融机构面临的资金不足难题和大中型商业银行服务微小客户的问题,也可以提高县域农村金融市场监管效率和降低金融风险。再者,如果将贷款技术援助设计进该机制,还可以迅速改善小微型农村金融机构经营管理水平和风险控制能力,提升其在县域的竞争能力。
具体来谈,创新农村批发金融机制,应当从以下几方面着手考虑:
构建以大中型商业银行为顶端、小微型农村金融机构为中介的农村批发金融机制,有效推动金融资源向农村和小微企业“下移”。处于批发金融机制顶端的金融机构以较低的利率向小型微型金融机构提供贷款(或资本金)支持,再用这些具备网点优势的小型微型金融机构发放给特定的农户和小微企业。此举还将有助于将人民银行和银监会提出的“鼓励县域法人金融机构将新增存款一定比例用于当地贷款”的政策落到实处。在经过一段时间的试点之后,可以在市(或县)层面成立农村批发金融基金,由地方政府从目前对金融机构的财政奖励资金中拨出一部分资金,以此吸引商业银行资本、民间资本甚至一些专业的贷款技术咨询机构参与。
通过农村批发金融机制完善当前县域农村金融市场的监管框架,控制金融风险。首先,为了体现农村批发金融机制的政策性导向,可依据申请批发贷款的微型金融机构社会功能的不同,采取差别化的贷款定价政策;其次,建立有效的正向或反向激励机制以防范道德风险,主要的方式是制定申请批发贷款的标准和门槛,例如,根据各小微型农村金融机构的特点在平均贷款额度、经营年限、经营状况、内部从业人员素质、风险控制能力和治理结构等方面制定一定的标准,对于较好地符合这些标准的小微型农村金融机构给予更多的批发贷款或优惠的批发贷款定价。
实际上,由于处于顶端的提供批发资金的金融机构成为重要的利益相关方,其对小微型农村金融机构在经营行为、贷款质量、财务可持续性和内部治理结构等方面的评估和管理可以成为县域农村金融监管力量的重要补充。
加强对小微型农村金融机构的培训和技术援助。近年来,虽然国内一些金融机构较为成功地引进了国际上先进的小微企业贷款模式和方法,但从整体上看,农村地区小微型金融机构在机构经营、能力建设、开发金融产品等方面明显欠缺,对于金融风险和监管等方面认知不足,员工整体从业经验不足,业务技能、专业知识和风险防控能力亟待提高,这些都制约着其进一步发展壮大。因此需要在批发金融机制中设计进技术援助的功能,可建立相关培训基地或农村金融教育学院,或借助于一些贷款技术咨询机构的力量,对其信贷业务骨干进行信贷业务和技术培训,以培养一大批懂小型农村金融机构经营管理的业务骨干,提升小微型农村金融机构的管理能力和贷款技术水平。
但是,笔者调研中发现,这些机构目前均不同程度地面临可贷资金不足和经营能力有限的发展瓶颈,同时,局部地区在试点期间出现了一些金融风险,如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开展账外经营和体外存款、违反贷款利率政策、过度冒险经营倾向等,对县域范围内有限的金融监管力量提出了挑战。在这方面,国际上较为成熟的农村批发金融机构经验,可以为创新农村批发金融机制、促进小型农村金融机构发展提供借鉴和思路。
从世界范围来看,发展中国家的农村金融市场中普遍存在着各种类型的批发金融模式,尤其是在印度和印度尼西亚等国。印度批发金融机制主要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一是资本金支持,成立微型金融发展基金,由该基金对符合其标准的农村微型金融机构提供资本金支持;二是批发贷款支持,向农村微型金融机构提供循环式的批发资金支持,并且规定批发贷款用于对农户或农村小企业的再贷款;三是实施监管,通过对微型金融机构的评估、监督和检查,确保微型金融机构的贷款投向和利率,其评估标准包括微型金融机构的管理能力、信息系统和数据报告体系的质量等,并随机调查接受批发贷款的微型金融机构的客户,检查会计记录的有效性。
印度批发金融机制的成功实践对我国的启示,首先体现为金融监管部门的支持。印度银行业监管机构从资金、法律和技术等方面对批发金融机制的发展提供支持,比如要求将商业银行向农村微型金融机构的批发贷款作为“优先部门贷款”,并规定这类贷款最低的比例,这为批发金融机制的发展提供了宽松的环境。其次,充分挖掘小型微型金融机构的网点和信息优势。尽管1990年之前印度针对农村地区的补贴信贷体系最终失败了,但是农村留下了大量的商业银行分支机构,这是印度农村金融体系的禀赋优势,而设计批发金融机制的出发点正是试图利用现存的正规金融网络增加对农村贷款的覆盖率。
结合我国县域农村金融市场发展状况,笔者认为,创新农村批发金融机制,既可以解决当前小微型农村金融机构面临的资金不足难题和大中型商业银行服务微小客户的问题,也可以提高县域农村金融市场监管效率和降低金融风险。再者,如果将贷款技术援助设计进该机制,还可以迅速改善小微型农村金融机构经营管理水平和风险控制能力,提升其在县域的竞争能力。
具体来谈,创新农村批发金融机制,应当从以下几方面着手考虑:
构建以大中型商业银行为顶端、小微型农村金融机构为中介的农村批发金融机制,有效推动金融资源向农村和小微企业“下移”。处于批发金融机制顶端的金融机构以较低的利率向小型微型金融机构提供贷款(或资本金)支持,再用这些具备网点优势的小型微型金融机构发放给特定的农户和小微企业。此举还将有助于将人民银行和银监会提出的“鼓励县域法人金融机构将新增存款一定比例用于当地贷款”的政策落到实处。在经过一段时间的试点之后,可以在市(或县)层面成立农村批发金融基金,由地方政府从目前对金融机构的财政奖励资金中拨出一部分资金,以此吸引商业银行资本、民间资本甚至一些专业的贷款技术咨询机构参与。
通过农村批发金融机制完善当前县域农村金融市场的监管框架,控制金融风险。首先,为了体现农村批发金融机制的政策性导向,可依据申请批发贷款的微型金融机构社会功能的不同,采取差别化的贷款定价政策;其次,建立有效的正向或反向激励机制以防范道德风险,主要的方式是制定申请批发贷款的标准和门槛,例如,根据各小微型农村金融机构的特点在平均贷款额度、经营年限、经营状况、内部从业人员素质、风险控制能力和治理结构等方面制定一定的标准,对于较好地符合这些标准的小微型农村金融机构给予更多的批发贷款或优惠的批发贷款定价。
实际上,由于处于顶端的提供批发资金的金融机构成为重要的利益相关方,其对小微型农村金融机构在经营行为、贷款质量、财务可持续性和内部治理结构等方面的评估和管理可以成为县域农村金融监管力量的重要补充。
加强对小微型农村金融机构的培训和技术援助。近年来,虽然国内一些金融机构较为成功地引进了国际上先进的小微企业贷款模式和方法,但从整体上看,农村地区小微型金融机构在机构经营、能力建设、开发金融产品等方面明显欠缺,对于金融风险和监管等方面认知不足,员工整体从业经验不足,业务技能、专业知识和风险防控能力亟待提高,这些都制约着其进一步发展壮大。因此需要在批发金融机制中设计进技术援助的功能,可建立相关培训基地或农村金融教育学院,或借助于一些贷款技术咨询机构的力量,对其信贷业务骨干进行信贷业务和技术培训,以培养一大批懂小型农村金融机构经营管理的业务骨干,提升小微型农村金融机构的管理能力和贷款技术水平。

